为落实学校各项助学措施,增强我院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我院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孤儿应提供福利院证明及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证明或烈士证书原件。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单亲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父母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父母患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证明或特困证原件。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或相关证明。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突遭自然灾灾害需提供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突发疾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八)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以及身患残疾的学生,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学习不努力,必修课有四门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者;
4、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5、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除外);
6、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7、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8、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9、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10、有抽烟、酗酒嗜好及铺张浪费不良生活习惯,沉迷网络和在外租房者。
二、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在校学生总数的30%。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和比例。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书面申请《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乡镇(街道办)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包括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死亡证明、伤残证明)。
(二)班级评议。班级组建评委会,评委会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两名贫困生、两名普通学生组成。评委会根据学生所交材料,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及平时表现进行评议、拟定侯选人名单;
(三)年级评议。各年级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各年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上报审批。学院汇总各年级拟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按照学校要求,上报学生处。
(七)建立档案。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其他事项
(一)贫困生的认定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二)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认定一次。
(三)各年级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年级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四)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五、附则
本细则解释权归管理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工程学院
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