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08作者: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件

 

校教〔201360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规定(试行)》已于928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108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规定(试行)》

 

为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充分利用我校优质教学资源,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双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二、修读条件

具体下列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教育:

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2.在校期间主修专业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且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的在校一年级本科学生;

3.无考试违纪、作弊和纪律处分记录;

4.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且在校期间限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

5.符合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选拔和审批程序

1.符合以上修读双学位条件的学生,每年4月份提出申请,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报送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

2.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制订本专业选拔办法,并具体组织学生选拔工作。选拔办法报送教务处备案;

4.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根据学校拟定的双学位录取计划和选拔结果,择优预录取,并将预录取名单报教务处;

5.教务处将预录取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放修读双学位专业录取通知书。

四、学籍管理

1.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为双学位学生建立修读双学位的学籍档案;

2.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双学位专业后,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凭财务处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3.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则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终止双学位学习;

4.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若主修专业课程不及格门数超过5门(含5门)的,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的,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

五、教学组织管理

1.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2.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院系按学校有关规定研究编制,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3.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应包含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其课程规格和修读要求与主修专业保持一致。双学位修读学分一般不低于50学分;

4.双学位专业实行单独开班组织教学,每个教学班不少于30人,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

5.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读课程相同的,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在院系和双学位所在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后予以免修。

六、成绩管理

1.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成绩档案由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建立和管理;

2.学生按照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通过考核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单;

3.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并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可将其主修专业成绩和学分记入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单,并备注“免修”字样。

七、学位授予

1.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资格由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复查;

2.学生在规定学制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且取得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双学位,并颁布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证书上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双学位专业要求学分者,若欲获得双学位证书,须申请延长学制;

3.学生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均不颁发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

4.未获得双学位专业学位资格的学生已获得的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冲抵全校公选课学分。

八、收费管理

1.双学位的学习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收费标准严格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

2.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3.学生因故中止双学位专业的学习,不再缴纳学费,但已缴学费不再退还。

九、实施双学位教育的专业以学校每年公布的双学位专业信息为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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